條文內容
專業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認可之機構,依其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期限。 專業機構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19 條自 2027-01-01 生效。
全文 19 條,自 2027-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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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認可之機構,依其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期限。 專業機構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