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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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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
- 第 3 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前條第二…
- 第 4 條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
- 第 5 條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
- 第 6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 第 7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辦法施行時,依…
- 第 8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
- 第 9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保險費按申報之加保期間日數計算。 前項加保期間有跨年度…
- 第 10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
- 第 11 條依本辦法參加本保險者,應全額繳費,不適用本法及其他法令有關保險費免繳或補助之規定…
- 第 1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