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內容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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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規模事業單位都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一次;三人以下由勞雇雙方為當然代表。事業場所達三十人以上時,另有分別舉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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