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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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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4-04-14
條文全文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15-12-22
勞動關 2字第 1040128682 號函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等規定辦理,而 選舉之方式如分配代表人數、公告事項等,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 惟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配
1989-08-25
廢 (78)台勞資二字第 21290 號函
已廢止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缺額時,應否辦理補選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