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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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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14-04-14
條文全文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1999-08-10
(88)台勞資二字第 0036547 號函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是否具有勞資會議勞工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 權
1998-09-22
(87)台勞資二字第 037642 號函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是否具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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