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42 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2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條文內容
熔接時,應採用使其熔接部具有必要安全強度之方法實施。 有產生顯著彎曲應力之虞之部位,應避免熔接。
← 第 41 條
第 43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