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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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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
- 第 2-1 條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
- 第 3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第 4 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
- 第 5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
- 第 5-1 條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
- 第 6 條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
- 第 7 條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
- 第 8 條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
- 第 8-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
- 第 9 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
- 第 10 條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 一、陸運事業: (一)鐵公路或大眾…
- 第 11 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
- 第 12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
- 第 13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
- 第 14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
- 第 15 條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
- 第 16 條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
- 第 17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正駕駛員…
- 第 18 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
- 第 19 條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
- 第 20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定證明及具…
- 第 2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有價…
- 第 22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前項外國人…
- 第 23 條外國人受聘僱於移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
- 第 24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
- 第 25 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
- 第 25-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 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
- 第 26 條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聘僱前項…
- 第 26-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
- 第 27 條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
- 第 28 條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
- 第 29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人才訓練。 二、技術研究發展。…
- 第 30 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二、廢水代處理業…
- 第 3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出版事業:新聞紙、雜…
- 第 32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研究工作,其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
- 第 33 條外國人受聘僱於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第 34 條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究、研發…
- 第 35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等。
- 第 36 條聘僱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
- 第 37 條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
- 第 37-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
第 三 章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 第 38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
- 第 39 條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
- 第 39-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五 章 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
- 第 43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運動教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第 44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運動員之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第 45 條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行…
- 第 46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
- 第 47 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