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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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 三 章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五 章 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

第 六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