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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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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會商文化部訂…
- 第 3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藝術工作,為下列藝術工作之一: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指於音…
- 第 4 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 第 5 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
- 第 6 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
- 第 7 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
- 第 8 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
- 第 9 條本部於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時,應通知文化部、外交部及內…
- 第 10 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
- 第 11 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
- 第 12 條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一、提供不…
- 第 13 條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一、有…
- 第 14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 第 15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十條藝術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
- 第 16 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