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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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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 五 節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其他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三款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須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第 40 條
第 42 條
相關函釋
2026-07-01
勞動發攬專字第 1150505860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指定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媒合方式,並自 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