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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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
- 第 3 條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
- 第 4 條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
-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
- 第 6 條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 7 條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 8 條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
- 第 9 條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第 10 條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 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 第 12 條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
- 第 13 條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