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命令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自雇主得知懷孕起至分娩後一年。達法定適用條件或涉及危險有害工作時,須做危害評估、分級管理、健康指導與適性安排;餐飲常見搬重、久站、高溫、輪夜班及單獨工作都應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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