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9 條

條文全文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