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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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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準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
- 第 3 條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
- 第 4 條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前條規定…
- 第 5 條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 第 6 條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
- 第 7 條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
- 第 8 條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
- 第 9 條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
- 第 10 條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
- 第 11 條性騷擾之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
- 第 12 條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
- 第 13 條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 第 14 條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
- 第 15 條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
- 第 16 條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
- 第 17 條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調查結果處理之。…
- 第 18 條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第 19 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中央主管…
- 第 20 條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
- 第 21 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