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