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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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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2-10-07
條文全文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