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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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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1997-05-20
廢 (86)台勞動二字第 020951 號函
已廢止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得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1987-06-03
廢 (76)台內勞字第 504850 號函
已廢止
申請墊償工資情況特殊者,不受一次共同申請之限制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