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6 條

條文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