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