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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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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0-12-03
條文全文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22-06-28
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849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 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 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2020-12-28
勞動福 2字第 109013617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補助雇主辦理「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之受理期 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