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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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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32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條文內容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內存液化可燃性氣體、液化毒性氣體或液化氧氣者,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破損之材料製造之液面計。
相關函釋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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