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團體協約法
›
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團體協約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12-03-29
勞資 2字第 1010125500 號函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2、8 條,團體協約法未有對雇主之協商代表之資格或 產生之方式有明文規範,應回歸民法之代表、代理或公司法之代表等相關 規定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