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團體協約法
›
第 3 條
團體協約法
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條文內容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1997-07-25 (86)台勞資二字第 031093 號
關於工業總會函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同意授權理事長指定與工業總 會簽訂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約代表一案
← 第 2 條
第 4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