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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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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團體協約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1997-07-25
(86)台勞資二字第 031093 號
關於工業總會函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同意授權理事長指定與工業總 會簽訂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約代表一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