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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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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二 章 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1988-08-04
廢 (77)台勞資三字第 15393 號函
已廢止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