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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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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3 條
第 二 章 調解
條文內容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相關主題
勞資爭議
相關函釋
1988-11-15 廢 (77)台勞資三字第 25950 號函
勞資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時,勞資雙方可否於調解會議現場錄音案疑義
1988-07-20 (77)台勞資三字第 15390 號函
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參加調解 (仲裁) 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 之人員,如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廿三條、第卅六條之規定時,應如何處 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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