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

條文內容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