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第 39 條
第 四 章 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第 38 條
第 40 條
相關函釋
2019-01-31
勞動關 2字第 1080125196 號函
勞動部就派遣勞工組織之產(職)業工會依團體協約法向派遣事業單位請 求進行團體協商時,涉及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協商資格」認定方式 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