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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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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四 章 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第 39 條
第 41 條
相關函釋
2000-12-20
廢 (89)台勞資三字第 0054629 號函
已廢止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第 8 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 之解釋令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