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0 條

條文全文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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