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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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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第 七 章 罰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2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1 條
第 63 條
相關函釋
2011-11-15
勞資 3字第 1000091880 號函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12、17、33、44、6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9 條 ,違法行為之裁罰,無待調解方案、仲裁判斷或裁決決定之作成,由行為 地、結果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2011-10-25
勞資 3字第 1000088086 號函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6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9 條,違法行為,無 待調解方案、仲裁判斷或裁決決定之作成,由具管轄權之地方主管機關逕 行認定並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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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