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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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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24-08-12
勞動保 1字第 1130157758 號函
勞動部就相關勞動保險被保險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投保單位於 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投保之加保資格認定,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 據以申請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宜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2024-01-10
勞動保 3字第 1130157505 號函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 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 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2012-12-11
勞保 2字第 1010140508 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 保單位加、退保作業之通知,應以投保單位送交保險人或原寄郵局之郵戳 日為準
2012-01-02
勞保 2字第 1000140425 號函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 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 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 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2011-10-25
勞保 2字第 1000140340 號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2010-10-12
勞保 1字第 0990140433 號函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2010-03-25
勞保 2字第 0990140031 號函
在職進修與職前訓練不同,係以在職勞工為招生對象,且報到參訓時亦須 檢具在職證明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資料,故職業訓練機構得不 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2009-04-17
勞保 2字第 0980140210 號函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2008-01-28
勞保 3字第 0970140044 號函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 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 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2003-12-04
保承新字第 09210463340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6 條,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 工到職、離職當日申報加保、退保,經書面審核資料填寫完備並蓋有單位 及負責人印章,如欲更正勞工保險局派員實地訪查屬實案件,始予更正 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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