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 40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
第 39-1 條
第 41 條
相關函釋
2004-03-29
勞保 2字第 0930009543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普通事故,於診所留觀期間如需住院治療,應轉往 醫院診治,另得檢具除分娩外之 9 項婦產科手術傷病診斷書核發普通事 故傷病給付
1992-12-23
(81)台勞動三字第 46887 號函
雇主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是否痊癒之疑義
1989-05-23
(78)台勞動三字第 12391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 義
1988-11-11
(77)台勞動三字第 25234 號函
關於勞工在職業傷病期間未經雇主同意私自轉診至非勞保特約醫院,雇主 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疑義
1986-06-07
(75)台內勞字第 416667 號函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