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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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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第 40 條
第 42 條
相關函釋
1995-03-30
(84)台勞保三字第 110739 號函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應 如何處理
1993-09-07
(82)臺勞保 3字第 53472 號函
紅斑性狼瘡及癌症之緩解期認定範圍,應以 3 個月內無相關症狀及無需 治療達 3 個月以上,並經醫師認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