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1 條

條文內容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