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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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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9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第 58-2 條
第 60 條
相關函釋
2004-09-14
勞保二字第 0930038457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老年給付保險年資計算方法疑義
1996-12-31
(85)台勞保二字第 150437 號函
被保險人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領老年給付或請求補發 老年給付之差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及五十九條規定核計
1996-01-10
廢 (85)台勞保二字第 148136 號函
已廢止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 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 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
1995-09-04
廢 (84)台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公務人員保險,並保留勞保年資,嗣依據營事 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被資遣時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規定,而以較優渥之條 件裁減資遣者,准就其保留之勞保年資依勞保條例第 59 條規定標準請領 勞保老年給付
1989-12-30
廢 (78)台勞保一字第 31462 號函
已廢止
潛水工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勞工工作 ,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