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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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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2 條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2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第 58-1 條
第 59 條
相關函釋
2009-03-09
勞保 2字第 0980140139 號函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2009-03-04
勞保 2字第 0980140117 號書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之 2 規定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者,係以被保險 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前或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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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