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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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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
- 第 3 條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 第 4 條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應依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實質上應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水準之…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第 5 條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
- 第 6 條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
- 第 7 條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第 8 條國有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 第 9 條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
- 第 10 條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
- 第 11 條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
- 第 12 條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九…
- 第 13 條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
- 第 14 條歸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享有不可讓與…
- 第 15 條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應用,得委任、委託執行單位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
- 第 16 條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 第 17 條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
- 第 18 條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應參考下列因素: 一、研究開發費用。 二、市場價值。…
- 第 19 條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得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
- 第 20 條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法人、機關(構…
- 第 21 條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
第 四 章 運用研發成果之收入及分配
- 第 22 條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
- 第 23 條運用非屬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循…
- 第 24 條產學合作對象運用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前二條規定方式繳交及分配。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之維護及審議
- 第 25 條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
- 第 26 條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
- 第 27 條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 第 28 條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
- 第 29 條非歸屬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
- 第 30 條為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本部得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組成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以下…
- 第 31 條智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國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及終止智慧財產權維護之許可。…
- 第 32 條智審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部外專…
- 第 33 條智審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法定員額…
- 第 34 條智審小組視任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
- 第 35 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
- 第 3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