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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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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5-11-19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20-12-31
勞動福 3字第 1090136238 號函
勞動部就「清算中之事業單位得否以清算人印鑑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金額事宜一案」之說明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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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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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