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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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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 第 3 條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非屬有資力…
- 第 3-1 條勞工或前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經核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理酬金,並經雇主…
- 第 4 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
- 第 5 條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勞工或…
- 第 6 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條、前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五…
- 第 7 條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
- 第 8 條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
- 第 9 條勞工或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
- 第 10 條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勞動調解、訴訟…
- 第 11 條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適當之…
- 第 12 條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請狀、委任律師帳…
- 第 13 條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死亡、行蹤不明或有其他原因致無…
- 第 14 條代理酬金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 申…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及刑事案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 第 1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第二條第三款之必要費用扶助: 一、勞工、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
- 第 16 條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下列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
- 第 17 條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
- 第 18 條勞工申請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
- 第 19 條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向中…
- 第 20 條申請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 第 21 條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案件無法進行,中…
- 第 22 條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 第 23 條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
- 第 24 條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
- 第 25 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
- 第 26 條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
- 第 27 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 第 28 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第 29 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申請撥款。
- 第 30 條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
- 第 31 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與核准扶助…
第 五 章 仲裁代理之扶助
- 第 32 條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
- 第 33 條前條第一項仲裁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至遲應於仲裁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
- 第 34 條依前條第五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 第 3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 一、勞工或求職…
- 第 36 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
- 第 37 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
- 第 38 條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
- 第 39 條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40 條准予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受委任律師或勞工應將扶助結果、判…
- 第 41 條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辦法各項扶助者,中央主管機關除應撤銷核定…
- 第 4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本辦法各項扶助案件,得成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審核小組(以下…
- 第 43 條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
- 第 44 條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者,依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不適用本…
- 第 45 條本辦法之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6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