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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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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第 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創業貸…
- 第 4 條申請創業輔導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除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
- 第 5 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
- 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
- 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創業輔導服務事項,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 第 8 條本準則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 第 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求及預算編列情形,辦理其他身心障礙…
- 第 10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