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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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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
- 第 3 條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 第 4 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
- 第 5 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一、為辦理勞…
- 第 6 條符合前二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應自備或租用…
- 第 7 條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下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 第 8 條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
- 第 9 條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
- 第 10 條醫療機構依前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時,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應予審查,並填具醫療機構名單(格…
- 第 11 條醫療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八條及第…
- 第 12 條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第 13 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停止…
- 第 14 條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下列各款課程之在職教…
- 第 15 條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
- 第 16 條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
- 第 17 條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
- 第 18 條認可醫療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 第 19 條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
- 第 20 條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
- 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
- 第 22 條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
- 第 23 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
- 第 24 條認可醫療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