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勞資調解成立,公司卻沒照約定付款,下一步怎麼辦?
先看你拿到的是哪一種調解文件,再核對已到期而未付的金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的行政調解,對方未履行金錢等給付義務時,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取得裁定後,仍要辦理執行程序,不會自動把錢匯入帳戶。法院調解、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以及私下和解書,則不能全部套同一流程。
第一步:拿出調解紀錄,不只看文件叫什麼
勞工局或受委託單位的行政調解
確認文件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載有雙方、給付項目、金額、日期與成立內容。對方未履行時,通常要先依第59條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能以行政調解成立就認為法院已經開始扣款。
法院勞動調解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
法院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也要確認是否已經法院核定。可持具有執行效力的文件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不必把它重新當作一般行政調解再跑相同程序;所需正本、證明及管轄仍向法院確認。
只有私下和解、LINE承諾或尚未成立的紀錄
這些文件可能是債權證據,但不當然是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不能下載同一張聲請狀就假設一定適用第59條;先請法院訴訟輔導或法律專業辨識文件效力與適當程序。
第二步:只整理已到期、確實未付的部分
把到期日與實際入帳逐筆對上
抄出調解條款的應付日、各期金額、付款方式、已付款與未付款餘額。附相應期間的入帳明細或其他履行情況證據,不只口頭說對方都沒付;已收到部分款項,要扣除並註明日期。
分期一期沒付,不一定全部立刻到期
要看是否約定『一期未付,全部視為到期』及其適用條件,不能自行加上加速到期條款。沒寫或意思有爭議時,先以已到期部分整理,其他部分由法律專業確認;利息、違約金也須有可主張的依據。
先核對真正負付款義務的人
調解寫的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與義務人要一致。公司欠款不當然能拿負責人個人存款執行;有保證人或共同義務人,也要看其是否負擔有執行效力的義務。
第三步:行政調解先聲請裁定,再處理執行
聲請裁定:附調解紀錄與未履行證據
司法院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勞資爭議事件)』範例。填明雙方資料、調解日期、具體條款、已到期未付金額與未履行情形,附調解會議紀錄及證物;檢查通知的補正期限,必要時請受理法院確認應附正本或其他文件。
法院仍會審查,不是送件必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61條對違法、與勞資爭議無關或不適宜強制執行等內容設有審查規定,也可能只有部分准許。第59條的7日裁定規定,不是保證7日內追回款項,更不是免除補正、送達與後續執行時間。
准予執行的裁定,不等於已扣到錢
收到裁定後,另向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提出執行名義等必要文件、目前未付餘額及已知財產線索,依法院要求補件。究竟向哪個法院執行、需不需要補其他證明,應按義務人及財產情況確認。
聲請後又收到付款,立即更新餘額
把付款日期、金額與對應期別告知承辦法院,避免對已清償部分重複聲請。法院能否查到可執行財產、是否已有其他債權人及分配程序,會影響實際受償;取得裁定不保證全部追回。
費用與公司沒財產的情況,要另外看
第59條是暫免,不是所有費用永久免費
勞工依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暫免繳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暫免繳執行費。『暫免』與最終費用負擔不同,也不代表律師、郵務、查詢或其他必要支出一律免費;以法院通知及適用減免規定為準。
公司歇業、清算或破產,不只催同一份協議
保存調解書、裁定、執行與欠款資料,向法院、勞政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確認債權申報、執行及其他救濟。是否符合積欠工資墊償,還有法定身分、範圍及申請條件,不能把所有和解款直接當成可墊償款。
資方若無法如期支付,要提出可核對的履行資料
不要以口頭延後取代已成立條款。已付款留存證據;希望變更分期或到期日,應與對方處理明確的變更約定及其法律效果,不能單方面改期或因收到法院文件就刪除原紀錄。
情境示範
假設:10萬元分5期,前2期已付,第3期未付
情境:假設行政調解成立,公司應分5期各付20,000元,前2期均已付款,第3期到期未付,第4、5期尚未到期,且沒有約定一期未付全部到期。
- 原總額100,000元,已付40,000元,未付總餘額60,000元。
- 本次已到期而未付的,是第3期20,000元;另外40,000元不能只因第3期遲付就自行認定提前到期。
- 用調解紀錄、付款對照表與入帳證據,整理可聲請裁定的範圍。
- 裁定准許後仍須接續執行;途中再收到付款,要通知法院更新。
結果:『還欠60,000元』與『現在可聲請執行多少』不是同一個問題。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代判實際調解條款、利息、加速到期、管轄或財產受償。
先確認這些事
- 調解是由法院、勞政機關、受委託單位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
- 完整調解書、成立紀錄、法院核定或裁定,以及送達文件。
- 付款義務人、金額、期別、到期日、付款方式與有無加速到期條款。
- 各筆已付款、未付款與入帳證據;利息或違約金的約定依據。
- 是否已有法院執行案、其他債權人、公司歇業或破產等情況。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只有私下和解或看不出是否正式調解成立
先做:先辨識文件性質,不直接套第59條聲請。
找誰:法院訴訟輔導窗口、原調解機關或法律專業。
條款不明、分期尚未到期,或義務人有爭議
先做:先確認可以請求的對象與範圍,不把全部餘額及個人財產一併列入。
找誰:熟悉勞動事件及執行的律師。
公司無可執行財產、已破產,或收到法院補正與駁回文件
先做:保存全部文件及送達日期,確認申報、救濟或補正期限,不只繼續催款。
找誰:受理法院、勞政主管機關與法律扶助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