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欠薪、加班費與資遣費,多久內要追討?申訴或調解會讓期限重算嗎?
工資、加班費的各期請求通常受5年時效限制,不是離職後才一起開始算;資遣費須另外核對法律依據與適用見解,不能直接套用工資的5年,也不能一概保證有15年。向勞工局申訴、寄催討信或申請調解,都不表示期限永久停止。先列每筆應付款日期與催討、送達及法院紀錄;已接近期限時,不要等勞檢結束才尋求法律協助。
先分清楚追討的是哪一筆錢
工資、加班費:各期分別看5年
按月等定期發生的工資、加班費請求,通常依民法第126條處理。每個月份的應付款日可能不同,不能把多年積欠總額都改從離職日或發現少付那天起算。是否屬工資、何時到期或有沒有時效中斷,仍須看契約與事實。
資遣費:不能只用新制、舊制兩個標籤定期限
主管機關對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曾以(84)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說明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但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沒有直接列出5年時效;其第31條的5年是未足額提繳勞退所致損害賠償,不能移來當作資遣費條文。本頁不把歷史函釋當成所有資遣費案件都可以等15年的保證。
看到修法新聞,要先確認是否已經生效
本輪查到115年6月3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提案說明提及資遣費5年、15年適用見解的分歧,並提出統一5年的修正文字;這份文件是修正草案,不能代替現行法。資遣費案件已拖延多年,尤其接近5年時,應帶資料請律師確認,不選擇較長說法繼續等。
退休金、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不要混成同一欄
這些請求可能另有特別時效、起算點或請求對象。和解後新約定的付款、資遣費與代通知金,也不能只因一起列在離職清單,就全部套同一期間;本頁不替這些不同權利排出共同截止日。
起點是何時能請求,不是何時想起來要討
以能行使請求權的時點為起點
民法第128條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先核對勞動契約、約定發薪日、結算規則與每筆款項的法定給付期限。資遣費通常應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給付,但這個付款期限與多年不行使的消滅時效是兩件事。
把到期日、離職日與催討日分開記
建議一列一筆,寫清楚月份、名目、應付日、應付與已付金額,再附薪資單、出勤及入帳資料。多次催討或分期付款也各列日期;不要只留一個『公司總共欠我多少』。
超過時效不等於款項自動不存在
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是否完成、有無承認或其他中斷事由仍可能爭執;雇主依法應保留資料,也不表示民事請求一定和資料保存年限相同。
申訴、催討與承認欠款,效果不一樣
申訴或勞檢收件,不等於時效一定中斷
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與向雇主主張金錢請求不同。申訴書是否包含具體請求、是否送達雇主及發生何種效果,須另判斷;不要把政府收件編號當成欠款期限已經重新計算的證明。
催討信要有內容與送達證據,而且還有後續期限
民法第129條將『請求』列為中斷事由,但第130條規定,因請求而中斷後,若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因此寄一封存證信函,不是把5年永久保留下來;內容、送達與後續法院程序應請法律專業確認,不能只靠反覆寄信拖延。
公司承認欠款、部分付款,保留完整脈絡
債務人承認是另一種可能中斷時效的事由。把承認的是哪筆款、金額、時間、發言者權限及付款紀錄保存下來;一句『我們會處理』不當然等於承認所有主張。民法第137條另有中斷後重行起算規則,不宜自行把每次聯絡都設成新起點。
行政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不能混用
勞工局安排調解,不能直接當成已向法院起訴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團體的勞資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是不同程序。是否因調解中的具體催討、送達或債務承認而影響時效,要另外看資料;僅有申請行政調解的日期,不足以自行認定時效已重新起算。
法院勞動調解有續行訴訟的特別規定
民法第129條對聲請調解等程序設有規定;第133條也有調解撤回、駁回或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的規則。但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時,勞動事件法第29、31條另規定:除聲請人於受告知或通知後10日不變期間內反對續行訴訟外,應續行訴訟,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起訴。收到法院通知,不能只看『不成立』就把文件放著。
接近期限,先處理保全權利的程序
向法院訴訟輔導或法律扶助窗口出示到期日與全部往來紀錄,確認管轄、書狀、請求對象與程序期限。支付命令、撤回或被駁回也有各自規則,不能把任何一次送件都當成已完成保全。
勞資雙方都要能對上同一份欠款清單
勞方:先處理最早到期的一筆
列出最早可能接近時效的款項,帶著證據求助。後面月份還能請求,不代表前面月份會一起被保住;也不要因為總額還沒算完,就完全不處理程序。
資方:付款期限、保存義務與時效抗辯分開
若對欠款有異議,應說明項目、計算與已付款證據。時效問題不是允許任意拖薪、刪除紀錄或否認已作成承諾的理由;達成分期約定時,應明列原債務、到期日、已付款及違約處理。
情境示範
假設:離職時發現三年前的加班費沒付
情境:假設2026年離職時,才對出2023年數個月份的加班費未付,且沒有其他中斷時效事實。
- 先列2023年每期加班費何時應給付,不把全部起點改成2026年離職日。
- 把2026年的書面催討內容、公司收件日期與回覆存好。
- 若要主張催討中斷時效,同時確認民法第130條的6個月與後續法院程序,不只寄信後等待。
結果:這份清單應有每筆款項的起點與程序紀錄,不能只有一個『離職後5年』的共同日期。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計算個案最後起訴日;期間末日、承認、調解與其他法律依據會影響判斷。
先確認這些事
- 每筆款項究竟是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請求。
- 各期約定付款日、法定期限、契約終止日及付款明細。
- 催討的完整內容、送達證據與公司承認或部分付款紀錄。
- 行政調解、法院調解、支付命令或訴訟的收件及送達日期。
- 法院是否通知補正、駁回、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及有無撤回。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最早一筆已接近5年,或公司已主張時效
先做:立刻帶資料確認適用期間與保全程序,不再等行政申訴結果。
找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法院訴訟輔導窗口。
資遣費、和解新債、職災補償或不同身分請求混在一起
先做:先分拆法律依據與起算點,不套同一個5年或15年。
找誰:熟悉勞動事件的法律專業。
法院程序曾撤回、駁回、不成立,或收到補正與續行通知
先做:保存通知與送達信封,確認特別程序和剩餘期限。
找誰:受理法院及法律專業;本頁不代辦程序。
已接近期限,不要等本文替你算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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