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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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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工退休基…
-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
-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財務…
- 第 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者,解聘或停聘之: 一、無行為能力…
- 第 6 條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
- 第 7 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
- 第 8 條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
- 第 9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幕…
- 第 10 條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 第 11 條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勞工團體推薦之委員、雇主團體推薦之委員及非…
- 第 12 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議決事項有關之機關(構)及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第 13 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本會會議紀錄,除必…
- 第 14 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 第 15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6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