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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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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第 4 條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
- 第 5 條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
- 第 6 條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其工作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雇主應…
- 第 6-1 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人員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 第 7 條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雇主或公司負…
- 第 8 條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胸部X光攝影檢查肺結核。 二、梅毒血…
- 第 9 條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本辦…
- 第 10 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第 11 條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應由新雇…
- 第 12 條(刪除)
- 第 13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 14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