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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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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
- 第 3 條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最高負責人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審認之: 一、法人…
- 第 4 條勞工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
- 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
- 第 6 條勞工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
- 第 7 條勞工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
- 第 8 條申訴人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
- 第 9 條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所定…
- 第 10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
- 第 11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申訴事件,除自行調查外,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完成…
- 第 12 條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
- 第 13 條地方主管機關及調查人員於調查職場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訪談當事人、…
- 第 14 條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之時間、處所接受調…
- 第 15 條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
- 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
- 第 17 條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受理之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
- 第 18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職場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申訴人之情形,提供必要之資源轉介或法律…
- 第 19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發現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
- 第 20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