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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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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提…
- 第 3 條顧問機構之服務類別及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工業防火防爆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
- 第 4 條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顧問人員),指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第 二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 第 5 條顧問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置專任負責人。 二、具有從事安全衛生服務或勞工健康…
- 第 6 條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 第 7 條從事防爆區域劃分或防爆電器之選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
- 第 8 條從事工業通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
- 第 9 條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經勞工作業環境…
- 第 10 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
- 第 11 條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輔導、驗證或績效提升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
- 第 12 條顧問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前六十日至九十日期間…
- 第 12-1 條顧問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新認可,其曾經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查核結果連續三次…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 第 13 條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變…
- 第 14 條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
- 第 15 條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據以執…
- 第 16 條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顧問機構應使…
- 第 17 條顧問機構執行臨場服務,應由專任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相關服務工作之負責人。…
- 第 18 條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年度業務報告書,並應至少保存年度業務報告…
- 第 19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
- 第 20 條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顧問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
- 第 21 條顧問機構違反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
- 第 22 條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
- 第 23 條顧問機構有前二條規定之情形,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
- 第 24 條顧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錄: 一、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必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