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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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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
- 第 3 條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
- 第 4 條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業務範圍。 二…
- 第 5 條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 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 二、…
- 第 6 條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 二、組織及財務健全。…
- 第 7 條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 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
- 第 8 條為甄選訓練受託單位,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審查,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 第 9 條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
- 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將訓練委託之下列資訊公告之: 一、法規依據。 二、訓練受託單位名稱。…
- 第 11 條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
- 第 12 條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
- 第 13 條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