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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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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第 3 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指針對受影響勞工,提供下列提升技能、…
- 第 4 條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委託…
第 二 章 提升勞工技能
- 第 5 條事業單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員工訓練計畫,於計畫經核定及執行後,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 第 6 條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向…
- 第 7 條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
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 第 8 條減班休息勞工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僱用安定措施之規定,並依該辦法第十二…
- 第 9 條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失業勞工應提供再就業、轉業或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
- 第 10 條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
- 第 11 條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
- 第 12 條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第 13 條為協助微型創業貸款者,主管機關得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及其他有關創業貸款…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14 條申請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其檢附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公立就…
- 第 15 條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進行訪視或查對資料,領取津貼、…
- 第 16 條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除第八條另有規定外,其與政府機關所定津貼、…
- 第 17 條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
- 第 18 條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項措施,主管機關得審酌國際情勢對我國經濟、產業及勞工就業之影響…
- 第 19 條本辦法各項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必要時,並得依法由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
- 第 2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