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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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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準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工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工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4 條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
- 第 5 條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 三 章 會計簿籍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 第 9 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
- 第 10 條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
- 第 11 條記帳憑證包括: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 五 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 第 14 條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
- 第 15 條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辦法包括財…
- 第 16 條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 第 17 條工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投資及其他…
- 第 18 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
- 第 19 條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
- 第 20 條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
- 第 21 條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 第 22 條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
- 第 23 條工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配。
- 第 24 條工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 第 25 條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
- 第 26 條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 第 27 條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
第 八 章 財務查核
- 第 28 條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會…
- 第 29 條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 第 30 條工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