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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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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適用於從事鉛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鉛作業,指下列之作業: 一、鉛之冶煉、精…
- 第 3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鉛合金:指鉛與鉛以外金屬之合金中,鉛佔該合金重量百分…
- 第 4 條(刪除)
- 第 4-1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
第 二 章 設施
-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
- 第 6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以鼓風爐或電解漿泥熔…
- 第 7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
- 第 8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或鉛合…
- 第 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
- 第 10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
- 第 11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
- 第 12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熔融…
- 第 13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
- 第 14 條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以散布或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之施釉作業時,應…
- 第 15 條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以噴布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款之繪畫作業時,應於該作業…
- 第 16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淬火或退火作業時,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
- 第 17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
- 第 18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剝除含鉛塗料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採取濕式…
- 第 1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款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第 20 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第…
- 第 21 條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搬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輸送機,依下列規定…
- 第 22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鉛、鉛混…
- 第 23 條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濾…
- 第 24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但第一款…
- 第 25 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
- 第 26 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導管其內部之構造,應易於清掃及測定,並於適當位置開設清潔…
- 第 27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鉛作業而設置下列之設備時,應設置有效污染防制過濾式集塵設備或同…
- 第 28 條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無累積鉛塵之虞者,不…
- 第 29 條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口,應設置於室外。但設有移動式集塵裝置者…
- 第 30 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鉛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並降低空氣中鉛塵濃度至勞工作業…
- 第 31 條雇主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者,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
- 第 31-1 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
- 第 32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作業,其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量,應為每一…
- 第 33 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
- 第 34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
- 第 3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 第 36 條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
- 第 37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或適當溶液等洗手、漱口用之盥…
- 第 38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
- 第 3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設置專用洗衣設備,供勞工於必要時,洗滌附著於工作衣上之…
- 第 40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 第 41 條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
- 第 42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
- 第 43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
- 第 44 條雇主應公告鉛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 第 4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訂定計畫,使勞工確實遵守:…
- 第 46 條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 第 47 條雇主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使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時,其面罩之入氣口,應置於新…
- 第 48 條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
- 第 4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作業時,僅適用第一章及本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