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領失業給付,每月再認定要準備什麼?錯過日期怎麼辦?

不是第一次申請通過後,每個月就會自動續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每月要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再認定,並提供至少2次求職紀錄;沒有再認定,依法停止發給。錯過約定日期時,立即聯絡原承辦機構確認補辦安排、認定期間與需要資料,不自行假定全部資格永久消失,也不能保證延後補辦會把中間款項全部補回。

第一次失業認定,和之後每月再認定不同

這篇從已經開始領取、準備續領談起

初次申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求職登記及推介就業程序,先看失業給付資格專頁。每月再認定是在確認目前是否仍符合條件,不是重新跑一遍所有初次申請,但也不是只打開銀行帳戶等入帳。

記下給付期間,不只記入帳日期

核對前次給付涵蓋到哪一天、原就服機構約定的再認定日期與承辦通知。匯款日與給付期間末日不同;就業保險法第29條的再認定規定,是從前次領取給付期間末日翌日起2年內、每月辦理,不表示可以領2年或省略每月程序。

原則親自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官方請領手續及第29條均以親自辦理為原則。線上填資料、投履歷或私人人力銀行有紀錄,不等於已完成公立就服機構的失業再認定;當次流程與需要的表件,以受理機構指示確認。

到場前,把這四類資料放在一起

以下是本站整理的準備清單;法定求職紀錄數量與補正期限另見下一段,其他附件仍依承辦通知核對。

身分與本次認定文件

備妥身分證明、承辦機構交付或指定的失業(再)認定申請資料、前次辦理紀錄與通知。初次已繳的離職或帳戶資料是否需再附、資料變更要怎麼更新,先問原就服機構,不假設每月全部重印或全部免帶。

至少2次真實求職紀錄

建議逐筆記求職日期、應徵單位與職務、聯絡或投遞方式、回覆及後續結果,保留履歷投遞、面試或承辦認可的證明。只瀏覽職缺不當成已求職,同一份舊紀錄也不能自行反覆填成新求職;適用的求職期間與證明格式向承辦確認。

推介就業或職訓相關通知與回覆

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工作後,就業保險法第27條要求從推介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機構;未依規定辦理,會停止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者則撤銷認定。攜帶推介或職訓通知、聯繫及回覆證明,不因自己已有2筆求職紀錄就忽略推介回覆;能否拒絕推介,還要另核對法定理由。

工作、收入與其他資格變更

如實說明兼職、臨時工作、正式到職、加保、收入及其他會影響給付的變更。第31條要求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告知其他工作收入;重新就業,第32條另要求3日內通知公立就服機構,不能等下次約定日期才說。

少求職紀錄,和沒去再認定,是兩件事

求職紀錄依法至少2次

第30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才得繼續請領。數量符合不代表可以捏造、倒填或不接受必要查核;仍要符合其他給付條件。

未檢附求職紀錄,依法有7日補正

第30條規定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在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則停止發給。收到補正要求後,記下承辦指定期限、提交方式與收件證明;有困難立即聯絡,不自行把7日當成隨時可重開。

這7日不能當作所有遲到的通用寬限

補求職紀錄、推介就業後7日內檢送回覆卡,以及完全沒辦再認定,是三種不同狀況。不能說忘記約定日期後,法律都給額外7天;也不能用之後補做的紀錄,冒充原本指定期間已發生的求職。

錯過日期:先補辦確認,不猜會扣多少

立即聯絡原承辦機構重新安排

說明最後一次辦理日期、前次給付期間、原約期、漏辦原因、目前工作與求職狀態,確認何時到場、要帶什麼及如何處理漏辦期間。未經再認定依法停發,但具體認定與核付期間,須由公立就服機構與勞保局依案件資料確認。

不保證漏辦後全部補回,也不直接判定永遠領不到

這次查核可確認法定再認定、停發及申請期間;不足以對每一種遲到原因承諾追溯補發。本頁不把錯過約期、停止當期給付與已失去全部剩餘資格混為一談,應以正式處理結果為準。

傷病診療無法親自辦理,有特定委託例外

第29條允許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提出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書面陳述理由並委託他人辦理。這不是所有忙碌、出國或不方便都能委託的通用規則;先向原就服機構確認需要的文件。

收到停發或金額不同的結果,要看理由

保存再認定、補正、核付及停發資料,先分清是程序未完成、工作狀態變更、求職紀錄不足還是金額計算問題。若對正式核定不服,依文件救濟教示確認適用程序與期限,不以一般電話查詢取代。

情境示範

假設:忘記再認定日期,手上只有1筆求職紀錄

情境:假設原約定週一辦再認定,週三才發現漏辦,目前仍未就業,且承辦要求期間內只有1筆可提出的求職紀錄。

  1. 先聯絡原公立就服機構,說明漏辦與目前工作狀態,重新確認到場與認定安排。
  2. 如實提供已發生的求職紀錄,不能倒填另一筆。
  3. 確認承辦是否通知補正求職紀錄及其7日期限,不把漏辦日期直接加7天當自己的新約期。
  4. 保存處理結果,再核對勞保局核付期間與金額。

結果:先處理漏辦、紀錄不足與核付期間三個不同問題,不能直接承諾這期完全沒影響。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判定個案是否補發、從哪天起給付或何時入帳。

先確認這些事

  1. 前次給付涵蓋期間、最後再認定日期與原承辦機構約定日期。
  2. 本次指定期間的真實求職紀錄、可提出的證明與推介回覆。
  3. 是否已兼職、正式就業、加保或有其他收入及變更日期。
  4. 補件或停發通知的內容、送達日期、補正期限與提交證明。
  5. 漏辦原因;如因傷病無法到場,是否有相關診療證明。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已正式再就業或有未申報的工作收入

先做:立即如實告知,不只處理再認定日期;重新就業另注意3日通知。

找誰: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

已漏辦、補正期限快到,或接近第29條的申請限制

先做:直接聯絡承辦確認可辦理程序與期間,不自行推算補發。

找誰:原受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因傷病無法到場,或想委託他人

先做:先確認是否符合診療例外及應備證明,不假設任何理由均能委託。

找誰:原承辦機構與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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