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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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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 第 3 條技能競賽職類之選定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者。 二、…
- 第 4 條技能競賽職類之技能規範,包含競賽試題之命題內容、使用材料、工具設備及競賽程序等相…
- 第 5 條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
- 第 6 條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其各職類報名未達…
- 第 7 條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
- 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 第 9 條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 一、對參加技能競賽…
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 第 10 條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
- 第 11 條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
- 第 12 條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裁判長(以下簡稱…
- 第 13 條全國裁判長之任期最長二年,得連續聘任之。 全國裁判長負責之職類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
- 第 14 條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 二、推薦分區裁判長、裁…
- 第 15 條全國裁判長或代行其職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解聘: 一、參賽…
- 第 16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 一、新開辦之職…
- 第 17 條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或自我推薦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之甄選: 一、參加國…
- 第 18 條分區裁判長及裁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裁判人才庫中遴聘。
- 第 19 條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 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
- 第 20 條裁判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遵守裁判須知、競賽規則及相關競賽會議決議…
- 第 21 條裁判有違反裁判須知、競賽規則或相關競賽會議決議者,停止遴聘擔任裁判二年。
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 第 22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報名及競賽等相…
- 第 23 條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報名,報名後不得更改…
- 第 24 條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但其中一人因天…
- 第 25 條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
- 第 26 條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各區辦理單位…
- 第 26-1 條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
- 第 27 條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
- 第 27-1 條中央主管機關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得逕行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第 28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選拔,並核定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
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 第 29 條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
- 第 30 條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視同放棄熟悉…
- 第 31 條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 自備…
- 第 32 條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場)競賽資格。…
- 第 33 條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制服、安全防護具…
- 第 34 條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 第 35 條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
- 第 36 條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 37 條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除,不另延長時間…
- 第 38 條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不得逾十五分…
- 第 39 條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
- 第 40 條競賽過程中,發生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
- 第 41 條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除總分百分之…
- 第 42 條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競賽資格,不得繼續參賽,其競賽總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第 43 條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
- 第 44 條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疑義,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競賽成績公告後三小時內,向大會提出…
- 第 45 條大會接到前條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逾時提出前條申訴者,中央主…
- 第 46 條(刪除)
- 第 46-1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應依各該國際組織或國際賽會規定辦理,不適用…
第 七 章 獎勵
- 第 47 條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相關機關等,具有…
- 第 48 條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
- 第 49 條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由…
- 第 50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
- 第 51 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獎助學金,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
- 第 52 條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
- 第 53 條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
- 第 54 條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中央主…
- 第 55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
- 第 55-1 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全國裁判長獎勵規定,於代行職務者適用之。
- 第 55-2 條第四十九條所定選手與第五十條所定全國裁判長及訓練老師,於競賽結束前,有言行不當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