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定期契約

固定預告期間從通知次日起算

繼續工作期間固定預告期間本站處理
未滿 3 個月不在 10/20/30 日表內停止,另核對契約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日通知日加 10 個曆日
滿 1 年、未滿 3 年20 日通知日加 20 個曆日
滿 3 年以上30 日通知日加 30 個曆日
算出的日期不是合法性結論

日期只顯示一般固定預告終點。若雙方另有縮短、提前終止、終止原因爭議或通知送達不清,本站不替雙方補成同意。

不要綁在一起

離職至少分成六項處理

  1. 通知與最後工作日保存通知全文、送達方式、收件時間及實際最後出勤。
  2. 交接列工作、文件、帳號與財物;有爭議另行留下雙方說明。
  3. 最後薪資依實際出勤、工資明細與原約定發薪日核對,不直接用交接未完扣住全部工資。
  4. 未休特休依離職時所屬期間、取得、已休與正常工資資料另行結算;曆年制、預給或超休改看離職特休結算指南,資料不明就停止。
  5. 服務證明勞方請求時,資方依可核對的客觀任職事實開立;不要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混為同一文件。
  6. 退保與勞退停止提繳依實際終止日分保別辦理,保存申報與回執。

核對資料

先把終止原因與日期證明留下

  • 勞動契約、到職日、年資接續、中斷或留停資料。
  • 離職通知全文、送達方式、對方收件日期與回覆。
  • 預定、實際最後工作日及分鐘出勤。
  • 交接清單、財物返還與雙方對爭議事項的原始紀錄。
  • 最後薪資、加班、未休特休與其他款項明細。
  • 服務證明請求與交付、各保別退保及勞退停止提繳回執。
遇到這些情況,固定日期計算會停止

定期契約、試用期、被要求自請、資方終止、年資不明、扣薪爭議、終止原因不一致、職災或其他保護期間、通知送達日或最後工作日不清楚,都不由本站判定。

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公司逼我簽自願離職,現在先做什麼?

先說重點

公司不能只靠叫你簽「自願離職」就避開法定終止規定。第一步先不要急著簽;如果已簽,也不要塗改或丟掉文件,立即保存原件、訊息、錄音與公司說法,並用文字留下你是否同意離職。

要確認

確認 1

文件是否已簽、回傳或撤回,以及完整文件、附件和每個版本還在不在。

確認 2

最先提出離職的是誰,公司提出什麼理由,又如何說明不簽的後果。

確認 3

要求簽署、收到通知、預定離職及實際停止工作的日期,還有你當時如何回應。

確認 4

是否同時涉及職災醫療、懷孕育兒、工會活動、申訴報復、歧視或人身威脅。

哪些情況要停止自己套用

  1. 情況:已簽文件、收到正式終止通知,或公司只給很短的回覆期限現在做什麼:保存原件與傳送紀錄,不自行補簽或改寫。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已收到法院文件或需要律師再找勞工法律扶助。
  2. 情況:涉及職災醫療、懷孕育兒、工會活動、申訴報復或歧視現在做什麼:把受保護事件與公司要求離職的時間線放在一起。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需要專責程序時再依主管機關指引聯絡申訴承辦單位。
  3. 情況:有暴力、扣留證件、限制離開或其他安全風險現在做什麼:先離開危險處並保存可安全取得的證據,不為了蒐證留在現場。找誰:先找警方或緊急協助單位;安全後再找地方勞工局(處)。
  4. 情況:已進入調解、訴訟、申訴調查,或收到正式法律文件現在做什麼:依文件期限處理,不用本頁文字自行改寫主張。找誰:先找案件承辦人;需要法律代理再找委任律師或勞工法律扶助。
30 日不是所有被迫離職案件的共用期限

若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款或第 6 款終止契約,法律另有知悉情形或損害結果起算的 30 日限制;解僱效力、工資、失業給付及其他請求各有不同程序。公司核對、申訴、勞檢或調解是否已保全某一項期限,本站不判定,請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或正式法律扶助確認。

相關法規

  • 勞動部:公司可以要求勞工自願離職嗎?官方說明官方原文 ↗

    為什麼相關:說明雇主要終止契約仍須回到法定事由,不應把終止責任改寫成勞工自願離職。

    不能直接套用:這不是個案文件效力或脅迫成立的認定。

    法規資料收錄至:2026-08-07|本站查核:2026-08-17
  • 為什麼相關:公司若主張經濟、業務變更或不適任等事由,必須逐項核對本條條件與證據。

    不能直接套用:不能只看文件標題就判定終止是否合法。

    法規資料收錄至:2026-08-07|本站查核:2026-08-17
  • 為什麼相關:公司若主張重大違規而立即終止,需核對具體事由、證據與部分事由的法定期限。

    不能直接套用:本條不能替代完整簽署過程與公司實際理由。

    法規資料收錄至:2026-08-07|本站查核:2026-08-17
  • 勞動部:發生勞資爭議怎麼辦?官方程序官方原文 ↗

    為什麼相關:文件已簽、終止即將生效或離職性質有爭議時,提供調解、申訴、勞檢與法律扶助入口。

    不能直接套用:各程序目的不同,受理也不等於個案已勝訴。

    法規資料收錄至:2026-08-07|本站查核:2026-08-17

固定內容識別:employment_end.forced_resignation|法規資料收錄至 2026-08-07|本站查核 2026-08-17。本站不替個案判定違法、文件效力或確定金額。

看更多原有核對細節

高風險情境:被要求簽自願離職

先保存真實終止過程,不用網站替文件定性

文件原貌

保存勞動契約、到職與年資資料、公司通知、會議邀請、完整對話,以及空白、未簽或已簽文件的完整副本;保留原檔、時間、寄件人與收件軌跡,不裁切、不覆寫。

簽署經過

按時間記下何時、何地、誰在場、對方說了什麼、是否限制考慮或帶走文件,以及你當時如何回覆;有錄音、訊息或證人時只保存合法取得的原始資料。

工作與給付

保留班表、出勤、停權或停止排班、薪資與投保異動、最後工作日、交接、末薪、特休及證明文件。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分開核對。

  1. 文件還沒簽先確認完整文字、取得副本,避免簽空白或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本站不替你決定是否簽署。
  2. 已經簽了保留原件與簽署經過,不要自行塗改,也不要直接認定一定有效或一定無效;用可證明送達的方式請公司書面確認是誰終止、理由與日期。
  3. 要處理權利或款項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要反映法令遵循,另向主管機關確認申訴或勞動檢查程序,兩者目的不同。
  4. 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爭議帶調解受理或訴訟等官方要求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就業保險法的後續;本站不判定失業給付資格。
  5. 已收到正式文件或期限很近直接使用司法院勞動調解或勞動部法律扶助入口,讓承辦人依完整資料確認請求與期限。
30 日不是所有被迫離職案件的共用期限

若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款或第 6 款終止契約,法律另有知悉情形或損害結果起算的 30 日限制;解僱效力、工資、失業給付及其他請求各有不同程序。公司核對、申訴、勞檢或調解是否已保全某一項期限,本站不判定,請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或正式法律扶助確認。

官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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