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定期契約
固定預告期間從通知次日起算
| 繼續工作期間 | 固定預告期間 | 本站處理 |
|---|---|---|
| 未滿 3 個月 | 不在 10/20/30 日表內 | 停止,另核對契約 |
|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日 | 通知日加 10 個曆日 |
| 滿 1 年、未滿 3 年 | 20 日 | 通知日加 20 個曆日 |
| 滿 3 年以上 | 30 日 | 通知日加 30 個曆日 |
算出的日期不是合法性結論
日期只顯示一般固定預告終點。若雙方另有縮短、提前終止、終止原因爭議或通知送達不清,本站不替雙方補成同意。
不要綁在一起
離職至少分成六項處理
- 通知與最後工作日保存通知全文、送達方式、收件時間及實際最後出勤。
- 交接列工作、文件、帳號與財物;有爭議另行留下雙方說明。
- 最後薪資依實際出勤、工資明細與原約定發薪日核對,不直接用交接未完扣住全部工資。
- 未休特休依離職時所屬期間、取得、已休與正常工資資料另行結算;資料不明就停止。
- 服務證明勞方請求時,資方依可核對的客觀任職事實開立;不要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混為同一文件。
- 退保與勞退停止提繳依實際終止日分保別辦理,保存申報與回執。
核對資料
先把終止原因與日期證明留下
- 勞動契約、到職日、年資接續、中斷或留停資料。
- 離職通知全文、送達方式、對方收件日期與回覆。
- 預定、實際最後工作日及分鐘出勤。
- 交接清單、財物返還與雙方對爭議事項的原始紀錄。
- 最後薪資、加班、未休特休與其他款項明細。
- 服務證明請求與交付、各保別退保及勞退停止提繳回執。
遇到這些情況,固定日期計算會停止
定期契約、試用期、被要求自請、資方終止、年資不明、扣薪爭議、終止原因不一致、職災或其他保護期間、通知送達日或最後工作日不清楚,都不由本站判定。
官方依據
本頁使用的官方來源
- 勞動基準法 ↗官方更新/修正:2024-07-31|本站查核:2026-08-09
第 15、16、19、22、38 條|預告、證明、工資與特休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官方更新/修正:2024-03-27|本站查核:2026-08-09
第 7、9、24-1 條等|契約事項、終止日期與未休工資
- 勞動部:自請離職不須核准 ↗官方更新/修正:2025-09-03|本站查核:2026-08-09
離職意思表示與預告責任說明
- 勞動部:預告期間計算 ↗官方更新/修正:2021-12-07|本站查核:2026-08-09
10/20/30 日、通知次日起算與曆日計算
- 勞動部:交接與最後工資 ↗官方未標示更新日|本站查核:2026-08-09
交接與工資給付分開處理
- 勞動部:被要求自請離職 ↗官方更新/修正:2025-09-03|本站查核:2026-08-09
終止原因有爭議時的停止與協助入口
- 勞動部:服務證明書 ↗官方未標示更新日|本站查核:2026-08-09
請求期限、任職客觀事實與開立原則
本頁只有固定選項與曆日加法,不使用 AI、不收自由文字或檔案,也不保存輸入。結果不是離職、解僱、資遣、扣薪或賠償責任的個案法律結論。